2、科技教材必须为多所中等以上院校选用和经过两届以上的学生使用(包括基本教材、教学参考书、实验教材、实行指导书等)。教学实用性强,效果显著,在人才培养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内容和体系改革上有新突破,经教学实践证明有明显效果。收集、整理国内外本学科成就和资料,形成较为系统、成熟的教材。
3、科普图书(包括除科技专著、科技教材以外的各种具备普及意义的科技图书)必须公开出版、发行两年以上;科学性强,品位高、可读性强;传播科技知识、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科学方法;普及面广,有一定发行量。
四、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农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定期定额奖励,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150项,分为特、一、二、三等,奖金分别为10万元、2万元、一万元和0.5万元。甲类和丁类成果每两年(逢双年)奖励一次;乙类、丙类和戊类成果每年奖励一次。
第十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科技成果中特别重大的可授予特等奖。
第十四条 甲类奖应根据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系统性、科学意义或应用价值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在科学上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能推动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开拓新的研究领域,或对经济建设有重要的影响。学术上为国际首创或国际先进水平的研究成果。
二等奖在科学上有较大的发展,并能推动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有较大的影响。学术上为国内领先。
三等奖在学科上有一定的发展,对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或对经济建设有一定的影响。学术上为国内先进水平的研究成果。
第十五条 乙类奖应根据研究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及主要的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成果的核心技术内容新颖、明确,技术难度很大,推动科技进步作用和社会经济效益巨大。
二等奖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及主要经济指标属于国内领先水平,成果的核心技术内容明确,技术难度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和社会经济效益重大。
三等奖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及主要的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的核心内容明确,技术难度较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和社会经济效益较大。
第十六条 丙类奖应根据在推广、应用已有重大的和推广难度较大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大量有效的工作或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