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知识产权方面无争议;
2、科学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3、有通过鉴定或相当于鉴定的证明;
4、有经国家科委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以及国务院各部委认定的查新检索机构出具的成果查新检索报告;
5、无重复报奖内容;
6、若申报项目含多个子项目,原则上应整体推荐申报,但须是互相间有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若某个项不仅适用于本项目,还可以应用于其它方面,并经实践证明具有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时,经征得总项目主持者同意后,可单独申报。但在总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写明其中的某子项项目已于何年何月申报并获得何种等级奖励。对总项目评奖时,应在剔除单独获奖的子项目后,加以综合评定。已单独获奖的子项目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7、在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等方面无异议。
第六条 特殊成果须符合以下规定:
1、农作物新品种必须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认定,其中大田作物应通过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者两个以上(含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认定。家畜家禽新品种必须经全国专业育种委员会审定;牧草新品种必须通过全国牧草新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水产新品种必须通过全国水产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橡胶树等热带作物新品种必须是通过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持专家会评审并报农业批准推广的品种;
2、可推广的新成果除少数受生产条件限制以外,至少已在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含两个省)的范围内推广应用;
3、肥料、土壤调理剂、动植物生长调节剂、农药新产品必须有农业部批准颁发的产品登记证。复混肥、配方肥、水稻床上调酸剂新产品和饲料必须有省一级农业主管部门或农业部批准颁发的登记证;
4、新兽药和兽药新制剂以及兽用新生物制品必须符合国务院《
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
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
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规定;
5、以工业品为主的项目必须有企业标准并符合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标准;
6、食品、药品、化妆品类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标准,并获生产许可证;
7、对于通过转基因技术获得的生物品种及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科委《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农业部《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