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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农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农业部关于《农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1996年12月24日农业部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农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的目的

  第二条 为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推动重大农业科技攻关,鼓励产生重大农业科技成果,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调动一切致力于农业的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发展我国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本办法旨在奖励全国农业系统以及全社会为我国农业科学技术进步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二、奖励的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包括5类:
  甲类:在农业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取得的发现、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
  乙类:
  1、应用于农村经济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2、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技术性基础研究(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环境保护等)成果。
  丙类:引进、消化、吸收以及开发、推广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取得重大效益的成果。
  丁类: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
  戊类:自然科学领域内个人或集体编著的科技著作。主要包括科技专著、科技教材和科普图书(国内外学术会议论文集、学位论文集、年鉴、图集、译著、科技期刊、用汉字以外的文字撰写的科技著作、属于自学考试、成人、函授、夜大等方面的教材等暂不列入评奖范围)。
  第四条 凡获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农业部科技进步奖;正在向其他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科技奖励的项目,也不得同时申报农业部科技进步奖。违反此规定者一经查明,取消报奖单位申报农业部科技进步奖资格三年。已获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满三年,做了大量推广工作并符合申报丙类条件者可再次申报丙类奖。凡已获本奖后,发现同时申报并获得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均予以撤销农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申报的条件

  第五条 不论申报何类奖励,均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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