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如将买得文物携运出境,须依法另行办理文物出境鉴定手续。
凡属来自境外的文物拍卖标的,在境内办理委托拍卖时,委托人或拍卖人应事先向中国海关和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机构办理该物品暂时入境及复出境手续。
六、委托人委托拍卖文物时,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提供确实住址,说明文物来源,提供合乎法律的完全处分权证明。
七、对于境内法人或自然人合法持有并投拍的文物,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鉴定确认具有特别重要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可指定对其进行定向拍卖,竞买人范围限于国有博物馆等文物收藏研究机构或国有企事业单位。
八、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征集的文物的鉴定、许可,是指依法审查该文物可否作为文物拍卖标的,或限制竞买人范围。
非经司法部门提出司法鉴定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不负责对文物拍卖标的出具真伪鉴别证明或价值评估证明。
参加文物拍卖标的鉴定的专家,不得在文物拍卖人处任职或获取利益。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文物拍卖标的鉴定收费的标准。
九、文物拍卖人应在发布拍卖公告前规定的期限内,将文物拍卖标的全部资料报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定。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后,将文物拍卖标的资料和鉴定许可意见报国家文物局核准。
文物拍卖人报送的文物拍卖标的资料必须逐件标明征集来源范围:
A:境内依法批准的文物经营单位;
B:境内法人(不包括A项)或自然人;
C:境外法人或自然人。
十、文物拍卖人对文物拍卖标的必须进行登记,记录文物拍卖标的名称、特征,委托人和买受人姓名、住址、身份证件号码,以及文物拍卖标的来源和处分权情况。记录资料至少应保存三年。其中一级文物的资料应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国家拍卖行政管理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必要时可以要求查阅文物拍卖人的有关记录资料,并有责任对资料内容保守秘密。
十一、文物拍卖人在文物拍卖活动结束后规定的期限内,将该次文物拍卖情况分别向有关拍卖行政管理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