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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关于印发《国家厂丝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厂丝储备销售出库实行“先进先出”的原则。收购的储备厂丝必须是新生产的厂丝,储备厂丝至少一年置换一次。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国家厂丝储备统计制度,由受委托经营单位编制国家储备厂丝的购、销、存数量和价格以及置换轮库的统计报表,并在月、季后工十天内将统计报表及时上报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厂公储备的动用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储备厂丝是国家的专项储备物资,动用权属于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动用(包括更新置换)时,由受委托经营单位依据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的决定,编制储备厂丝销售计划,报国家茧丝协调小组批准后,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建立储备厂丝的销售网络,储备厂丝直接出售给具有较好经济效益的丝织企业或急需调剂的丝绸公司以及指定的、规范化的茧丝绸市场。
  第二十条 储备厂丝出售前,应经供货方和购货方双方协商,签定合同。

第五章 厂公储备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厂丝储备的财务管理实行单独核算,银行单独开户,单独设置账簿,单独编制会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 储备厂丝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受委托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进行厂丝储备的收入、成本费用和损益的核算。严格厂丝储备的成本管理,按实际买价进行成本核算,严禁随意增、减成本。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厂丝储备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制度。储备费用包括范围和定额由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核定,具体结算由受委托经营单位办理。经营国家厂丝储备税后所得的全部收益,就地缴入中央财政设立的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专户;如发生政策性亏损,按税法规定可在五年内用受委托经营单位以后年度实现的国家厂丝储备利润自行抵补。在受委托经营单位自行弥补期间,经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审核同意后,可由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垫付;五年内受委托经营单位实现的国家厂丝储备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由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弥补。具体按《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及有关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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