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人事、劳动、工资制度改革
总的原则是:人事、劳动、工资制度的改革,要着眼于克服平均主义的弊端,打破铁饭碗,建立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社会安定的新制度。
(一)人事、劳动制度改革。职工人员计划,允许广东根据经济发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行调整,上报备案。广东省内要开放劳务市场,在所有企业职工中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把竞争机制引入企业管理,把用人权交给企业经营者,把择业权交给劳动者,并制定职工合理流动等相应的法规、政策,使新的企业人事、劳动制度建立和完善起来。
(二)工资制度改革。国家对广东工资总额的增长,采取与全省经济增长综合指标挂钩浮动的办法进行总的控制。省内采取分级管理、分层调控。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各种津贴、补贴、奖金)与经济效益挂钩,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超过劳动生产率和上交税利增长的前提下,由企业自主分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允许广东在现行工资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企业工资水平及物价变动相应调整,并有权调整省内工资标准。
(三)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在所有职工中尽快建立和完善待业、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制度,各项保险费用的提取和支付标准,按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由省确定。广东各级政府可开辟新的财源,设立职工困难补助基金,对生活收入低于水平线的公职人员、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进行困难补助,以保持社会安定。
五、关于财政体制
广东八年来的实践证明,在新旧经济体制转换时期,财政大包干体制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通过财政大包干,扩大了各级政府的自主权和理财的积极性,开辟了财源,增强了改革的经济承受能力,促进了生产力发展。广东要加快改革步伐,承受的经济压力相当大。国家对广东的现行财政包干体制,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42号文的规定,本应执行到一九八九年;中央希望广东多作贡献,可从一九八八年开始实行递增包干,以十四亿一千三百万元为基数(海南部分按基数专项划转,不参与递增),每年递增9%,一定三年。一九九一年后继续实行递增包干,递增率另议。税收体制也要按照公平税负、促进竞争和体现产业政策的原则,逐步进行改革。在财政包干条件下,广东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并报财政部备案后,开征地方性新税(费)种,灵活调整地方性税(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