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力发展律师队伍。当前,全国各地律师机构还很不健全,有160多个县尚未成立法律服务机构。已经成立的法律服务机构也有80%以上难以适应实际需要。全国有工商企业100余万个,而律师应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单位仅3万个,农村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请律师就更难了。法院一年审理的近百万件民事案件中,有60%要求委托律师代理,实际上律师代理的仅4万件,占6.6%;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近40万件,80%以上的案件要求委托律师辩护,而实际上律师接受委托辩护的仅10万件,占31%。
为了适应各个方面特别是经济建设的需要,要继续加速发展我国的律师队伍。劳动人事部已同意在1986年内增加一些律师和公证人员的编制。今后5年内请国务院在核准的政法总编制以外,每年增拨一些编制,用以扩充律师队伍。律师来源主要从机关、企事业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调一批;从部队转业干部中挑选一批;从全日制政法院、校、系毕业生中分配一批。此外,还可以从社会上自学成才的法律人才中招聘一批,这些人员不占用国家编制,一切开支由法律顾问处从收费中支付。建立律师资格统考制度。今后,律师(包括专职和兼职)必须通过全国统考,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查合格,取得资格后,才能从事律师工作。
三、改进和加强律师管理工作。应当逐步改变全部由国家下达事业编制、经费和行政包干的办法。目前 有的地方的司法行政部门,对某些有条件的律师机构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自收自支,结余留用”的办法,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拟在通过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中央书记处已原则同意成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它的任务是,加强律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为律师工作提供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开展对外交往活动。
四、切实提高律师队伍的专业水平。一是加强在职律师的培训,通过函授、电大、夜大与自学考试等多种途径,提高现有律师的政策、法律水平和工作能力。二是建立律师培训中心,重点培养办理经济法律事务的律师人才。三是对国家分配给司法系统的理工、经济、外贸、外语等大专院校毕业生再到政法院、系学习两年,以培养成合格的律师。四是定期对律师进行考试和考核,对不合格者,暂时停止其律师职务,或吊销其律师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