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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89年度集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三、几项政策问题
  (一)关于股份制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对原有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制的和以集体企业资金为主体的股份制企业,暂按集体企业征收所得税,所支付的股息,在税后分红基金中列支。
  (二)关于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对集体企业出租房屋、柜台和门店等取得的收入,应根据《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7条的规定,作为企业的其它所得,征收所得税。对这部分出租固定资产应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三)关于“八小”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9>1号文规定,对小毛纺厂、小棉纺厂等“八小”企业,一律不得减免所得税,其执行范围应包括校办企业、“知青”企业、福利企业。但为照顾福利企业的特殊情况,对民政部门在1989年1月1日以前举办的属于“八小”范围的福利企业,在没有新的规定前,可暂按现行规定给予减免所得税照顾;对1989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福利企业,如系“八小”企业范围的,不得减免所得税。
  (四)关于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奖励升级工资列支问题。对1989年度荣获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职工奖励升级工资,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9>46号文的规定,列入企业的成本(费用)。
  (五)关于福利企业承包给外单位或个人征收所得税问题。对民政部门或街道举办的福利企业承包给外单位或个人,承包者只向企业,民政部门或街道缴纳一定数额承包费,剩余部分全归承包者的,在征收所得税时,应按企业实现的全部利润所适用的税率,对承包者所获部分征收所得税,对承包者上缴部分,暂减征或免征收所得税。
  (六)关于独生子女保健费列支问题。集体企业独生子女保健费,应由企业福利基金开支,但对个别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在企业管理费中补充解决。
  (七)关于特别消费税和彩电国产化基金列支问题。集体企业购买彩电所支付的特别消费税和国产化配套基金,不能列入成本(费用),其资金开支渠道应按有关规定与购买彩电价款的开支渠道相一致。在有关专项奖金中列支。彩电国产化基金可以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缴纳的特别消费税不得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四、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搞好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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