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考核人为领导职务的,应在全司大会上向考核小组述职;
被考核人为非领导职务的,只向考核小组述职,被考核人所在处的全体人员参加;
三、进行群众评议;
四、考核小组根据被考核人的工作情况,汇总各方面的评议,提出评鉴意见,并提出确定考核等次建议;
五、考核小组向被考核人反馈评鉴结果,指出其工作成绩、不足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六、考核委员会审定考核结论,确定考核等次;
七、按管理权限将考核材料移交归档。
第十九条 公务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行政首长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公务员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事部门、监察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 考核时限和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定期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凡担任正司级及司级以下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都应参加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一、年度内因病离岗(不含产假)累计六个月以上者;
二、调任到机关工作不满半年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参加年度考核,但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
一、年度内事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
二、本年度新录用的公务员,但考核评语可作为试用期满定职定级的依据之一。
三、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处分解除后的当年即可确定考核等次(解除时间:受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为一年,受撤职处分的为两年)。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规定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在现任职务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规定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