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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考核小组由各司正副司长(主任)和本司公务员代表组成,其职责是:
  一、根据考核委员会的部署,组织对担任处级领导职务和司内全体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年度考核;
  二、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考核对象述职报告及群众的评鉴意见,审定主考人提出的考核结果和考核等次的建议;
  三、受理公务员对其考核结果提出的复议请求。
  第十二条 考核委员会和考核小组的成员,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三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采取上级考核下级的方法,由直接行政首长担任主考;必要时,行政首长可以委托同级副职或下一级正职担任主考。
  第十四条 考核公务员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听取群众意见。对担任司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可以进行民意测验。
  第十五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年度考核每年年末进行。
  第十六条 平时考核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公务员的直接领导都应该掌握下属平时的工作情况,并以此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十七条 担任司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准备年度述职报告,并填写《年度考核表》;
  二、被考核人在全体司级以上公务员大会上,向考核委员会述职;
  三、考核委员会可以在被考核人所在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四、考核委员会根据被考核人的述职报告和工作情况以及群众评议情况进行评鉴,确定考核等次;
  五、考核委员会向被考核人反馈考核结果,指出其工作成绩、不足和今后努力方向;
  六、将考核材料移交归档。
  第十八条 担任处级和处级以下职务的公务员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准备年度述职报告,并填写《年度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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