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公务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其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较强,业务熟练,勤奋敬业,工作效率高、政绩比较突出。
称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业务比较熟练,工作勤奋且效率较高,积极配合直接领导工作,能够胜任并较好地完成本职位的工作。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不称职:
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业务素质差,不能完成本职位规定的工作任务的;
三、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不遵守劳动纪律,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逾期不归连续七天或全年累计十五天的;
五、违法乱纪,被公安、司法机关处以刑事拘留以上处罚的;
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缺乏组织领导能力,致使所在单位问题严重或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第七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不得超过机关公务员总人数的15%,比例数额由全局平衡使用。
第三章 考核机构
第八条 公务员考核由局长或由局长授权副局长负责。
第九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考核委员会,各司设考核小组,在局长的领导下,负责机关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条 考核委员会由局长、副局长、办公室主任、人事司长和机关党委书记等人组成。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司。
考核委员会的职责:
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公务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考核工作;
三、直接对正副司长(主任)的考核,审核评价意见与考核等次;
四、审定被评为优秀和不称职公务员的人员;
五、受理正副司长(主任)对考核结果的复议请求和其他公务员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