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
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总局各部门,直属机关党委、纪委:
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职务升降、调整级别、辞退等管理工作提供依据,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务员考核,是指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国家公务员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公务员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进行全面考察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应坚持如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根据考核的标准,实事求是地对公务员的表现作出准确的评价;
二、民主公开原则。考核工作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既体现行政首长负责制,又体现民主和公开;
三、注重实绩原则。实绩是公务员为国家工作所取得的实际效果,是公务员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的综合反映。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和廉洁奉公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组织领导能力、业务协调能力、管理能力、处理和解决问题能力和学识水平等。
勤:是指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在本职岗位上的出勤状况等。
绩:是指公务员的政绩表现,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 考核标准,以职位说明书规定的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标准为基本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