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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邮电管理局邮电分营与机构调整问题的通知

  离退休人员参照通信现业局离退休人员划分办法办理。
  (二)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原则上按信部(1998)276号文的规定划分。划分前应先清理各项欠缴资金。
  财务划分时点为1998年10月31日。
  (三)办公用房及职工宿舍的划分,由各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公平、合理划分。
  五、直属单位划分原则
  管理局附属非通信企业单位原则上要走向市场,并逐步改组、改制、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先划分后重组”的办法。事业单位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归属,规范管理。以下指导意见,供各地根据具体情况掌握执行:
  1.所属企事业单位凡已组建或有条件组建企业集团或股份公司的,应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走向市场,并与分离后的邮电管理局、邮政局建立规范的资本纽带关系。
  2.未进入上述集团或股份公司的省属邮电工厂、施工企业,继续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按主要产品或业务属性分别由邮电管理局、邮政局归口管理。
  3.省属邮电器材公司、科研设计单位按业务性质分解后,分别由邮电管理局、邮政局归口管理。
  4.各类学校先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划归邮电管理局、邮政局归口管理;只有一个的,可联合举办,但要明确产权关系,设立管理委员会。今后除少数经部批准继续兴办外,原则上都应转为企业职工培训中心或技术服务中心;不具备条件的要进行撤并。
  5.在国家有关改革方案出台以前,邮电医院可先由邮电管理局、邮政局联合举办,明确产权关系,设立管理委员会。
  6.各类多种经营单位(含培训中心、疗养院等)均要与通信主业脱钩,并尽可能按业务属性和合理负担的原则,分别由邮电管理局、邮政局归口管理。少数不宜分割的,可实行邮电管理局、邮政局联合经营,也要建立规范的资本纽带关系,设立管理委员会。
  在对多种经营单位进行划分时,要认真清理资本来源,明确产权关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7.管理局现有从事后勤保障工作的单位,可以改组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服务公司或物业公司,向邮电管理局、邮政局和社会提供有偿服务。
  六、进度安排
  1.1998年11月底前后,各管理局将调整方案(包括附属单位的划分)报部审批。
  2.1998年12月底,全国基本完成管理局调整工作。
  3.1999年1月1日起邮政、电信分别建账,独立运行。
  4.附属单位的调整工作最迟于1999年3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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