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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一)领导干部的任免;
  (二)资产及法人代表的管理;
  (三)有关经济实体登记、财务、审计;
  (四)收缴管理费;
  (五)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的传达;
  (六)有关人员出国审批;
  (七)有关人员职称评定;
  (八)经济实体的党务工作;
  (九)持有的股份或其他形式的出资;
  (十)上缴利润;
  (十一)无偿从经济实体调拨财物。
  三、各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办发[1998]27号通知中“全面清理、统筹规划、区别对待、分步实施”的要求,组织全系统开展脱钩工作。首先要全面清理所办的经济实体。对分支机构所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分门别类,摸清情况。其次,对所办各类经济实体的脱钩作出总体安排,哪些属于要撤销的,哪些属于要转让的,哪些属于要移交给其他部门管理的,哪些属于要托管的,都要经过认真研究后制订周密的计划。要认真掌握政策界线,对不同性质的经济实体采取不同的脱钩办法:
  (一)对于所办的房地产类实体和投资的房地产项目,在落实债权债务、完善有关法律手续、保全资产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出售、托管等办法分别处理。凡能够以合理价格出售的房地产公司或项目,可以出售,用所得价款归还金融机构的投资;对于无法出售或立刻出售损失过大的项目,可采取“原价托管,监督经营,限期处理,暗计盈亏”的办法,用三年时间逐步收回资金。难以寻找合适托管机构的,可统一交由脱钩办公室或一个职能部门集中管理,与各分支机构彻底割断资金和管理关系,并不得发生新的资金注入。
  (二)对工商企业类经济实体,凡能够转让的予以转让;不能转让的应予以撤销;年底前转让或撤销有困难的,可以“先脱钩再整顿”,暂委托脱钩办公室或一个职能部门托管,以后再逐步撤销。
  (三)对于中介服务类经济实体,凡金融机构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股份,一律转让;没有股份但有在职干部兼职的,要办理调回或调出手续,将会计师事务所移交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管理。金融机构所办的咨询机构能够转让的尽快转让;不能转让的一律撤销。
  (四)对于金融机构所属的为机关后勤服务的劳动服务公司、培训中心、招待所等,要办成真正的后勤服务机构,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去占用的信贷资金要限期收回。
  (五)对于金融类实体,按照“分业经营”原则,凡持有银行、保险、证券公司等金融类实体的股份应予以转让。全部投资的也予以转让;无法转让的应予撤销或关闭,并负责处理债权债务,防止出现挤提。
  (六)对于金融系统工会组织已办的经济实体,要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意见,也要实行脱钩,无法转让、脱钩的一律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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