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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银发[1998]562号 1998年11月25日)


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中保人寿保险公司、中保再保险公司,其他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1998年9月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金融工委多次召集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研究部署金融机构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工作。现就金融机构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7号)。国务院领导同志对金融机构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工作也作出了明确指示,朱镕基总理9月19日批示:“各国有商业银行的此类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立即彻底脱钩”;温家宝副总理批示:“要认真贯彻泽民同志最近关于反腐败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执行中央的决定,积极迅速地做好银行与所办经济实体的脱钩工作”。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办发[1998]27号文件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要求,在1998年年底以前与所办各类经济实体彻底脱钩。金融机构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有利于贯彻分业经营的原则,集中精力办好主业;有利于依法稳健经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利于加强金融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各级领导必须进一步提高对脱钩工作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扎扎实实地做好脱钩工作。
  二、脱钩的范围和内容
  脱钩的范围是各金融机构总部(部行、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全资或持股的各类经济实体,包括房地产公司和投资的房地产项目,工商企业、经销部,中介服务机构,未按“分业经营”原则所办和管理的金融类企业,工会所办和挂靠的经济实体。
  各金融机构所属劳动服务公司、培训中心、招待所暂不脱钩。在境外设立的经济实体的脱钩工作,按照中央要求另行研究布置。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中保人寿保险公司、中保再保险公司(总行、总公司)直接投资所办和管理的金融类经济实体的脱钩工作按照中央党政机关金融类企业脱钩工作小组的统一安排进行。
  各金融机构需要脱钩的经济实体,要在过去职能、财务、人员、名称等方面脱钩的基础上,还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实现彻底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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