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关于电力法规、规章解释等有关事宜处理程序的通知
(1998年11月23日 国经贸厅电力[1998]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电力工业局(厅),国家电力公司,各电管局: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电力工业的政府管理职能并入国家经贸委。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统一性和严肃性,保证电力法律法规的准确运用,经研究决定,今后凡涉及电力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条文解释、说明及适用范围等事宜,暂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要求的单位将书面申请及有关背景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各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有关材料后转报国家经贸委,同时抄送国家电力公司。
二、国家电力公司收到抄送文件后,提出书面意见,送国家经贸委。
三、国家经贸委对国家电力公司的意见进行审核后,正式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答复,同时抄送提出要求的单位和国家电力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