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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项目资金审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项目资金审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格[1998]893号)


湖北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审计部门建设资金审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鄂价房地字[1998]29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以下简称《通知》),明令取消了审计部门收取的“建设资金审计费”。“建设资金审计费”具体是指:政府审计机关或行使政府审计职能的其他机构对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资金实施审计所收取的费用,范围包括对各种建设项目(包括利用各种来源的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等)资金来源情况和建设项目预、决算等实施审计的收费。
  二、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下同)经营审计服务业务,必须按照《通知》规定,“坚持自愿委托原则,以合同形式约定服务的有关事项”。政府审计机关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开展的工作,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应由委托单位向社会审计组织支付相应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利用职权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凡社会审计组织借助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个人接受服务并收费的,属乱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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