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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重新修订大豆期货合约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大连商品交易所重新修订大豆期货合约的批复
(证监期字[1998]30号 1998年11月24日)


大连商品交易所:
  你所《关于调整大豆期货合约的请示》(大商所[1998]10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所重新修订的大豆期货合约,自文到之日起在新推出的合约中执行。
  二、你所要做好新旧合约的衔接工作,确保平稳过渡;要严格按照我会批准的期货合约组织交易,不得随意修改或调整经批准的期货合约。如确有必要对期货合约中的交易单位、合约月份、每日价格最大波幅限制、交割等级等重要条款以及结算、交割办法等相关规则进行修改时,必须报我会重新批准。对期货合约其他内容的修改或以公告形式进行的临时调整,要及时报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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