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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交通运输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十二、企业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五)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十四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按下列规定提取:
  一、提取折旧的范围
  (一)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1、房屋和建筑物;
  2、在用的运输车辆、运输船舶、工程船舶、仪器仪表以及其它固定资产;
  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设备;
  4、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下列固定资产不提折旧:
  1、土地;
  2、未使用、不需用和经批准封存的固定资产;
  3、租(借)入不属本企业的固定资产;
  4、帐面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
  5、连续停工一个月以上的车间、基本处于停产状态的企业,其停工期间的设备不提取折旧。
  (三)由于社会技术进步必须由先进设备替换的落后设备,以及能源消耗高按国家规定应予淘汰的设备,由企业报主管部门批准,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后,予以报废,其未提足的折旧可以补提。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和因遭受风、火、水、震等灾害非常损失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未提足的折旧不再补提。
  二、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一)固定资产折旧,以固定资产帐面原值为计算依据,根据月初允许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帐面原值,按月计算当月应提折旧,计入当月成本,对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二)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可采取单项折旧或分类折旧方法。对使用的车辆、运输工具,可根据单位里程折旧额和实际使用里程计算提取;对某些价值很大,而又不经常使用的大型设备,可按工作时间或工作台班计提折旧。
  (三)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的年限确定,并报国家税务局备案。
  (四)各类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比例,在原价3%至5%的范围内,由企业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由于情况特殊,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一、企业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对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会部门要分别明确责任。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要有专人负责。
  二、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和固定资产卡片,及时记录固定资产的使用和变更情况。
  三、完善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手续,认真做好新增固定资产的验收和报废固定资产的清理工作,及时核对帐目。
  四、建立固定资产的盘点制度,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
  盘盈、盘亏和由于毁损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要在财务决算期内查明原因,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处理。
  (一)属于乱挤成本而增加的固定资产,应在更新改造基金或生产发展基金中开支,并相应调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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