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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八条 企业的专用基金包括:生产发展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分红基金等项。其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规定如下:
  一、生产发展基金
  (一)来源:
  1.按规定比例从企业分配利润中转入的部分;
  2.国家减免的税款按规定转入的部分;
  3.其他。
  (二)使用范围:
  1.补充企业流动资金;
  2.经批准的自筹基本建设项目的支出和购置、自制固定资产的支出;
  3.补充更新改造基金;
  4.试制开发新产品和挖潜革新改造项目的支出;
  5.缴纳建筑税。
  二、更新改造基金
  (一)来源;
  1.按规定提取的折旧基金;
  2.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
  3.按规定提留的“三废”产品的净利润;
  4.由于固定资产遭受非常损失而收取的保险赔偿金;
  5.采掘、采伐企业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提取的更新改造基金;
  6.其他。
  (二)使用范围:
  1.机器设备的更新,房屋建筑物的重建、增加层数或扩大面积;
  2.为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
  3.综合利用和治理“三废”措施;
  4.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5.零星固定资产购置(包括自制、外购和超出规定标准的简易工棚建造);
  6.报废固定资产的清理费用;
  7.缴纳建筑税。
  三、大修理基金
  (一)来源: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提取大修理基金制度的企业按固定资产原值和核定的比例提取。
  (二)使用范围:
  1.机器设备进行全部拆卸和部分更换主要部件、配件,房屋建筑物进行翻修和改善地面等工程;
  2.企业结合大修理对机器设备进行必要的小型技术改造所发生的费用,不超过该项固定资产正常大修理费用10%的,可以在大修理基金中列支。
  为了城市规划的需要和调整企业生产布局,对个别固定资产进行移地重建,更加经济合理,更加有利生产,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也可移地大修。不超过固定资产原价部分,在大修理基金开支;超过固定资产原价部分,在更新改造基金或基本建设基金中开支,并相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四、职工福利基金
  (一)来源:
  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和从企业分配利润及分红基金中转入的部分。
  (二)使用范围:
  1.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药费,医务人员工资及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就医路费;
  2.职工困难补助费;
  3.职工浴室、理发室、托儿所、幼儿园人员的工资和各项支出同各项收入相抵后的差额,食堂炊事用具的购置和修理费用;
  4.修建或购置职工住宅和其他福利设施支出;
  5.职工计划生育有关费用支出;
  6.按照国家规定应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
  五、职工奖励基金
  (一)来源:
  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和企业分配利润中转入的部分。
  (二)使用范围:
  1.支付职工的奖金;
  2.自费调整职工工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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