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和企业内部集资利息。
  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应按支出数扣除流动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后的余额列入成本。但银行按规定加收的加息、罚息,应在企业生产发展基金中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企业内部集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所支付的集资利息,相当于银行同期限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的部分,可列入生产成本;超过部分,从企业自有资金和企业分配利润中列支。
  十、销售商品发生的运输费、包装费、广告费和销售机构的管理费。
  十一、按规定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诉讼费、聘请律师费、劳动保护用品费、冬季取暖费、消防费、检验费、仓库经费、商标注册费、展览费等管理费。
  十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税金,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十三、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允许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企业都不得扩大成本开支范围。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有关条款中已经明确不得列入成本支出的项目外,下列各项支出不得列入成本:
  一、应在基本建设基金、各种专用基金和专项经费中开支的费用。
  二、超出国家规定开支标准和范围的各项支出。
  三、缴纳所得税、奖金税、建筑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以及购买国库券、债券、股票的支出。
  四、企业对外发行股票和联营投资入股发生的股息支出。
  五、各种赔偿金、违约金、赞助金、滞纳金、罚金、罚款。
  六、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费用开支。
  七、各种摊派款。
  八、国家税务局规定不准在成本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条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核算成本。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要划清各种费用和成本的界限,划清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在产品成本与产成品成本、可比产品成本与不可比产品成本的界限,不得互相混淆,影响成本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规模、行业特点和有关规定,确定成本核算的程序和具体方法。成本核算程序和方法确定后,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动。有关成本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帐册、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统计等资料,应正确完整,内容真实,记载和编制及时,在规定的保管年限内,不得丢失或损坏。

第七章 销售和利润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销售收入包括产品销售收入、其它销售收入和门市部商品销售收入及附营业务收入。
  企业必须加强销售收入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的物价政策,认真履行产销合同。企业所有的销售收入都要全额记入销售帐,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隐瞒和抵扣销售收入。对于已发生的销售,要及时办理结算收回货款。企业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都要作销售处理。
  第三十三条 必须正确计算企业的销售成本、费用。
  (一)企业的销售成本,应按照实际成本结转。企业的销售费用,按照规定计算列支。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