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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若干电子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若干电子产品减征工商
 统一税的通知
 (1992年8月2日 国税函发〔1992〕1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适应电子行业的发展和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电子产品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现暂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若干电子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减征后的税率如下:
  电子钟表      6%
  电视机       5%
  显象管       5%
  电冰箱       5%
  空调器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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