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军用土地建设与营区分不开的住房、与在职干部住房一起规划建设的住房、购买的军队现住房,暂由原住房管理单位管理,国家下达的住房管理费用按标准拨付给部队住房管理单位。
集中建房的所(点)移交安置管理单位。
(二十六)住房管理。离退休干部住房生活设施配套,能形成独立院落的所(点),有条件的,实行物业管理,可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管理;购、租住房并存的所(点),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向物业管理过渡;与在职干部交叉居住的,按部队单位的住房管理规定执行。
住房管理由住房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七、附则
(二十七)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以往离退休干部安置建房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
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
(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30号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现有住房,是指产权属于军队、由个人租住、可以出售的家属住房。
第三条 购买军队现有住房,应当遵循住房自愿的原则。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房改购房的优惠待遇。
第四条 出售军队现有住房,必须经军区级单位审查并报总后勤批准,由售房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现有住房进行扩建或改建。对住户私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进行清理拆除。
第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军队现有住房,增加或者扩大优惠政策变相低价出售住房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售房范围与对象
第七条 军队现有住房出售范围:
(一)独立院落的干休所住房;
(二)住房区内住房。
第八条 产权不明确、列入改造规划、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和非单元式楼房,平房,简易房,危破房,独门独院的住房,以及军区级单位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均不得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