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后,由用户自行选择,但在1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五、为增加电价透明度,将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列入销售电价。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标准和征收及使用办法不变。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征收标准为:大工业用电(化肥、农药以及电石生产用电除外)和非、普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8分钱,商业用电每千瓦时1.5分钱,居民照明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每千瓦时1分钱。上述三项基金和收费项目已含在本文所附电价表中,由电力企业收取后专户存储,不得在价外另行收取。
六、为减轻大工业企业特别是国有重点高耗电企业的电费负担,决定实行以下电价优惠措施:
(一)对生产能力在4万吨及以上的铁合金和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在1998年实际用电价格的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1分钱。具体由省物价委员会商省电力局研究落实。
(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年生产规模5万吨及以上的电解铝企业生产用电的电价优待措施按我委计价格[1999]9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开拓电力市场,扩大电力销售,减轻工业用户电费负担,对大工业用户生产规模未扩大、由于生产能力提高而新增的用电量,可以在不超过现行电价10%的幅度内实行电价优惠。具体价格由你省电力局与用户协商确定,报国家电力公司和你省物价、经贸部门备案。
七、以上电价自2000年5月2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1997年国家计委、原电力部印发的《福建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计价管[1997]460号)同时废止。
八、请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表:福建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二000年五月十五日
附表:
福建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
│ 用电分类 │ 电 度 电 价 │ 基本电价 │
│ ├───┬───┬────┬────┬────┼─────┬─────┤
│ │不满1 │1- │ 35-110 │110千伏 │220千伏 │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 │ 千伏 │ 10 │千伏以上│ │ 及以上 │(元/千瓦/│(元/千伏 │
│ │ │ 千伏 │ │ │ │ 月) │ 安/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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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生活用电│0.367│0.362│ │ │ │ │ │
├────────┼───┼───┼────┼────┼────┼─────┼─────┤
│二、非居民照明用│0.408│0.401│ │ │ │ │ │
│电 │ │ │ │ │ │ │ │
├────────┼───┼───┼────┼────┼────┼─────┼─────┤
│三、商业用电 │0.728│0.721│ │ │ │ │ │
├────────┼───┼───┼────┼────┼────┼─────┼─────┤
│四、非工业、普通│0.615│0.590│ 0.570 │ │ │ │ │
│工业用电 │ │ │ │ │ │ │ │
├────────┼───┼───┼────┼────┼────┼─────┼─────┤
│五、大工业用电 │ │0.522│ 0.515 │ 0.510 │ 0.505 │ 18.000 │ 12.000 │
├────────┼───┼───┼────┼────┼────┼─────┼─────┤
│其中:1、化肥、 │ │0.120│ 0.095 │ │18.000 │ 12.000 │ │
│农药生产用电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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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电石生产 │ │ │ 0.110 │ │18.000 │ 12.000 │ │
│用电 │ │ │ │ │ │ │ │
├────────┼───┼───┼────┼────┼────┼─────┼─────┤
│ 3、煤炭生产 │ │0.179│ 0.171 │ │ │ 18.000 │ 12.000 │
│用电 │ │ │ │ │ │ │ │
├────────┼───┼───┼────┼────┼────┼─────┼─────┤
│六、农业生产用电│0.149│0.145│ 0.139 │ │ │ │ │
├────────┼───┴───┴────┴────┴────┴─────┴─────┤
│七、趸售电价 │ 0.4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