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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七月份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七月份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2000年7月8日 计电[200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计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中的有关规定,经请示国务院批准,决定成品油价格实现与国际市场接轨,提高汽、柴油出厂价和零售中准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分别提高200元和180元,汽油每吨由2935元调整为3135元,柴油每吨由2430元调整为261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供军队用的灯用煤油每吨由2595元调整为2770元;海军燃料油每吨由1690元调整为1810元。石油集团公司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汽油出厂价每吨由2695元调整为2895元,柴油出厂价每吨由2220元调整为2400元。
  供铁道、交通等部门专项用油价格在国家规定的调后供军队出厂价基础上,在上下5%的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汽、柴油零售中准价与出厂价等额提高,调整后的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一。全国各中心城市平均汽油零售中准价由每吨3510元调整为3710元,柴油零售中准价由每吨2924元提高为3104元。
  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调整后,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在上下5%的幅度内制定和公布具体零售价格。
  三、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加油站的汽、柴油批发价,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由省级物价部门在此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因素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四、化肥用重油出厂价由每吨920元调整为1000元,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2580元调整为2700元,调整后的具体水平见附表二。航空汽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3020元调整为3225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五、液化气、灯用煤油、化工轻油、非化肥用重油价格,由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以调后供军队汽油价格为基础,按照现行比价系数制定。计划内民用液化气价格按照计电[2000]40号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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