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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东北三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东北三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
通知关于调整东北三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0]880号 2000年6月27日)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物价局、电力局:
  为适当解决新投产电力项目的还本付息问题,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在整顿电价、取消随电价加收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的基础上,按总体上不增加用户负担的原则,决定适当调整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网电价水平,同时实行全省统一销售电价。经商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均实行全省统一销售电价,取消省内各地区二级综合加价。考虑1999年影响电价的各项因素后,核定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统一销售电价水平分别为每千瓦时0.41元、0.416元、0.412元。三省各类用户电价见附件。在实现城乡同价前,农村到户电价暂由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物价局按照《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1999]1024号)有关规定核定。
  对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后电费支出增加较多的用户,请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适当的电价优惠措施,并将有关情况报我委备案。
  二、核定东北三省新建成投产的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以下同)分别为:伊敏电厂每千瓦时0.413元,元宝山电厂每千瓦时0.36元,绥中电厂每千瓦时0.3538元,大连电厂一、二期每千瓦时0.321元,丹东电厂每千瓦时0.33元,吉林两江水电站每千瓦时0.55元(含电网线损),吉林通榆风电厂(含送出工程)每千瓦时0.992元(含电网线损)。上述电价均为整个经营期电价。
  丰满水电厂三期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50元,长春热电二厂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646元(含电网线损),莲花、松江河水电站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8487元和0.907元。
  三、由于银行利率下调及燃料等发电成本下降,影响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分别降低0.64分、0.39分和0.28分,各有关电厂的具体降价幅度由三省物价局核定,报我委备案。
  四、解决东北电网新增50万伏线路还本付息,影响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电价各提高每千瓦时0.6分钱;辽宁省电网新投产项目还本付息影响电价每千瓦时1.22分钱,农网投资还本付息影响电价每千瓦时0.3分钱;黑龙江省电网新投产项目还本付息影响电价每千瓦时1.2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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