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选派一部分人员到事业单位工作。
3.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或领办、创办企业和公益性事业单位,或到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工作。
三、分流安排政策
(一)申请提前离岗的正处级领导干部,1994年12月31日前任正处级领导职务、2000年12月31日满57周岁(凡执行女处级干部55周岁退休的省,女干部年龄可为52周岁)以上、工作成绩突出的,可享受副厅(局)级待遇,待遇标准按照当地有关政策执行。
申请提前离岗、提前退休的副处级及以下人员,如符合非领导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可以享受上一级非领导职务的有关待遇,待遇标准按照当地有关政策执行。
提前离岗、提前退休人员提高待遇或晋升非领导职务,要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履行任免手续,同时办理提前离岗或提前退休手续。
(二)提前离岗人员,享受同级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达到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人员待遇。
(三)选派到基层税务局挂职锻炼的人员期满后,根据其锻炼期间的表现和工作需要优先安排工作。
(四)分流到事业单位的人员,享受新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如新单位的工资待遇低于原工资待遇的,保留原工资待遇。
(五)分流到事业单位的人员,比照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情况评定专业技术职务。
(六)参加各类培训和学习的人员,学习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学习期间列为编外人员,享受原职级待遇,工龄连续计算。学习期满后,由所在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负责推荐或安排工作,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给予积极鼓励。
(七)病退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劳保工资。
(八)离岗后从事税务代理的人员,在与税务机关签订离岗协议后,税务机关应保留其档案工资,到达提前退休年龄后再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在此期间,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调增其档案工资。
(九)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处级及以下人员,可一次性发给退职金,退职金由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每年工龄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掌握。
(十)分流出机关的人员(包括自谋职业人员),住房不予收回,涉及的有关具体问题,在国家机关实行住房制度改革时按照统一规定解决。
(十一)今后3年内,各级税务机关有职位空缺时,优先选用经过定向培训、符合职位要求的分流人员。
(十二)各地国家税务局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总体原则下,参照执行当地政府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政策和规定。
四、组织领导
这次机构改革,是继1994年机构分设以来又一次政策性极强的工作任务,分流人员多,安排任务艰巨,时间相对较长。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既要坚持改革方向,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又要结合实际,注意稳妥。各级国家税务局党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部署,制定人员分流安排具体实施方案,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工作,保证分流安排工作有秩序地实施。
(一)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国家税务局局长对人员分流安排工作负总责,并有1名领导同志分工具体负责。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而发生问题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三定”方案确定后,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编制数额和实施办法的规定,抓紧定岗和分流人员。分流人员确定后,要抓紧组织培训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要使尚未安排工作岗位的人员都能参加不同形式培训。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抓紧做好人员的分流安排工作,用3年时间完成分流安排任务,有条件的要尽可能提前完成。对暂时还未安排的分流人员要相对集中管理,从政治上、生活上多加关心,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对于擅自离岗的按照辞退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