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附件3:
国家税务局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
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工作,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实际,制定国家税务局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人员分流的指导思想: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调整和优化各级国家税务局公务员队伍结构,加强专业知识和岗位培训,尽量使分流人员各尽所长,各得其所,更好地发挥作用。分流安排工作要有利于机关精兵简政、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潜能和优势,有利于机构改革的平稳进行,有利于完善公务员制度,建立高素质税务干部队伍。
人员分流的基本原则:带职分流,定向培训,加强事业,充实基层,优化结构。带积分流,就是平职安排分流人员,或保留原职级待遇;定向培训,就是安排一批文化水平偏低、不适应业务工作的人员到各类税务院校,进行适应税务工作需要的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培训;加强事业,就是选调一些人员到事业单位工作;充实基层,就是选派政治素质好、有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人员到基层工作;优化结构,就是通过人员分流安排,改善机关和基层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达到优化组合,提高整体素质。
二、人员分流途径
人员分流安排的去向和途径主要有:
(一)定岗前人员分流
定岗前人员分流,是指在各级国家税务局机关“三定”方案确定前,采取一定的优惠政策进行的人员分流和安排工作。
1.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
2.提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或2002年12月3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3.提前离岗。2000年12月31日男年满对周岁、女年满52周岁的,安排提前离岗,其中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也可提前退休。
4.厅级干部的分流工作,应参照执行当地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2000年12月31日前年满58周岁(含)以上的副厅级干部,原则上提前离岗。
处级及以下干部,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员分流安然规定的同时,还可参照执行当地政府制定的关于提前退休、提前离岗、改任非领导职务和学习培训年龄的有关政策。
5.凡45周岁(含)以下、未取得大专(含)以上学历的各级国家税务局人员,原则上进行相应的专门教育,由各省局根据人员情况制定具体教育、培训措施。
6.50周岁以上、连续3年年均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或体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安排提前离岗。
7.因病休假连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人员,办理病退手续。
8.在机构改革期间,因私出国且不符合辞职辞退条件的,列为编外人员。
9.选拔基本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干部到基层税务局挂职锻炼。
10.在各级税务机关工作且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大中专毕业生,原则上安排到基层税务机构工作。
11.鼓励各级税务机关人员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工作。
(二)定岗后人员分流
定岗后人员分流,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按照上级机关确定本级税务机关的“三定”方案进行的人员分流和安排工作。
1.鼓励45周岁(含)以下,具有大学专科、本科学历的人员,进行定向培训或相应的本科以上学历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