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病退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劳保工资。
(八)离岗后从事税务代理的人员,在与税务机关签订离岗协议后,税务机关应保留其档案工资,到达提前退休年龄后再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在此期间,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调增其档案工资。
(九)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处级及以下人员,可一次性发给退职金,退职金由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每年工龄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掌握。
(十)分流出机关的人员(包括自谋职业人员),住房不予收回,涉及的有关具体问题,在国家机关实行住房制度改革时按照统一规定解决。
(十一)今后3年内,各级税务机关有职位空缺时,优先选用经过走向培训、符合职位要求的分流人员。
(十二)各地国家税务局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总体原则下,参照执行当地政府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政策和规定。
四、组织领导
这次机构改革,是继1994年机构分设以来又一次政策性极强的工作任务,分流人员多,安排任务艰巨,时间相对较长。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既要坚持改革方向,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又要结合实际,注意稳妥。各级国家税务局党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部署,制定人员分流安排具体实施方案,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工作,保证分流安排工作有秩序地实施。
(一)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国家税务局局长对人员分流安排工作负总责,并有1名领导同志分工具体负责。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而发生问题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三定”方案确定后,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编制数额和实施办法的规定,抓紧定岗和分流人员。分流人员确定后,要抓紧组织培训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要使尚未安排工作岗位的人员都能参加不同形式培训。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抓紧做好人员的分流安排工作,用3年时间完成分流安排任务。有条件的要尽可能提前完成。对暂时还未安排的分流人员要相对集中管理,从政治上、生活上多加关心,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对于擅自离岗的按照辞退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要加强对学习、培训、挂职锻炼等人员的管理,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特别是要重视从政治上关心,确保这些人员置于党组织的监督管理之下。
(五)要将分流工作与干部交流工作、合理的优惠政策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实现人员的科学分流和合理安排,促进人员分流工作顺利地进行。
(六)有接收分流安排任务的单位,要热情欢迎并妥善安排分流人员的工作,做到增强团结,一视同仁;分流人员要服从领导,尽快熟悉工作,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
(七)要加强人员管理,严把“进口”关。对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借调人员、临时人员,要清理辞退。
(八)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切实做好机构改革和人员调整期间的工作衔接和过渡工作,妥善保管技术资料、文件、档案,确保不泄密,不流失,要严格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
五、各级国家税务局事业单位人员(不含各类税务院校)和行政机关工勤人员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六、各省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具体的人员分流和安排实施办法。
七、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01年6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