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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国家税务局人员定编定岗实施办法》、《国家税务局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各级税务机关内设职能机构领导职务人员确定后,根据职数比例、工作需要和个人条件确定和配备同级非领导职务人选。非领导职数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规定配备。
  (五)其他工作人员可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确定人选,要注意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和一般工作人员的比例,一般工作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人员编制的45%。其他工作人员定岗时应填写《工作岗位志愿表》(见附表),作为个人定岗时组织参考的依据。
  (六)所有定岗人员确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经党组审批并履行任命程序。
  (七)未定岗的其他人员为分流人员。各级国家税务局党组要根据工作实际和个人情况,予以妥善安排。
  (八)各级国家税务局机关内设机构的职责和岗位确定以后,要保持相对的稳定。确因工作需要更改的,要报上一级人事部门批准。
  六、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来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机关人员定岗工作,由局党组负责实施,实行领导责任制。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证这项工作按要求、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
  (二)抓住定编定岗的时机,强化竞争激励机制,把竞争上岗与轮岗、回避制度结合进行。竞争上岗的主要职位是各级国家税务局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轮岗的主要对象是各级领导职位,在同一领导职位任职满5年以上的,原则上进行轮岗。通过人员定岗、工作,在实现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方面取得明显进展。
  (三)定岗工作要出以公心,搞五湖四海。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掌握用人标准,严格依据规定程序进行,不徇私情,不封官许愿,不能借机打击报复,不得突击和超职数提拔干部,对违犯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四)要顾全大局,服从组织安排。对不服从组织安排、经批评教育仍无效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辞退。在人员调整过程中,要保持正常工作秩序,严格工作纪律和劳动纪律,防止各种不良倾向的发生。
  (五)要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及时做好改进工作和解释工作。要把合理要求与无理取闹区别开来,把按原则规定办与解决实际问题区别开来,把工作做深做细。
  (六)以工代干人员一律不得在公务员岗位上定岗。
  七、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的行政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01年6月30日止。
  九、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局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



  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工作,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实际,制定国家税务局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人员分流的指导思想: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调整和优化各级国家税务局公务员队伍结构,加强专业知识和岗位培训,尽量使分流人员各尽所长,各得其所,更好地发挥作用。分流安排工作要有利于机关精兵简政、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潜能和优势,有利于机构改革的平稳进行,有利于完善公务员制度,建立高素质税务干部队伍。
  人员分流的基本原则:带积分流,定向培训,加强事业,充实基层,优化结构。带职分流,就是平职安排分流人员,或保留原职级待遇;定向培训,就是安排一批文化水平偏低、不适应业务工作的人员到各类税务院校,进行适应税务工作需要的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培训;加强事业,就是选调一些人员到事业单位工作;充实基层,就是选派政治素质好、有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人员到基层工作;优化结构,就是通过人员分流安排,改善机关和基层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达到优化组合,提高整体素质。
  二、人员分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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