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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国家税务局人员定编定岗实施办法》、《国家税务局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
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国家税务局人员定
编定岗实施办法》、《国家税务局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162号 2000年9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编发[2000]2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份的规定》、《国家税务局人员定编定岗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局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拟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人员定编定岗实施办法》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机构改革工作应于2000年10月底前完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拟定的《(市)地、县(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改革方案》应于2000年11月底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市(地)、县(市)国家税务局机构改革工作应于2001年6月底前完成。
  附件1: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附件2:国家税务局人员定编定岗实施办法
  附件3:国家税务局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

  附件1: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改革方案》(中编发[2000]2号)精神,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下称省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下称“三定”方案)。
  一、职能调整
  (一)省、地(市)国家税务局一般不再按预算级次设置直属征收机构,可以按照经济区划设置集中征收机构。
  (二)省局原则上不再办报,可以保留一份指导工作的期刊,其余的划归当地有关部门。
  (三)省局要与所办的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他企业彻底脱钩,将应由社会自我管理的社会性事务,交给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主要职责
  省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根据本地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本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经济税源和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税收计划,编制、分配和下达本系统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地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监督检查本系统的税收执法情况;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
  (六)负责本地进出口税收和涉外税收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系统的税收会计、统计工作。
  (八)负责本系统经费、财务、基本建设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
  (九)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
  (十)负责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建设,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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