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
外汇存款汇出和外汇存款帐户更名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复[2000]291号 2000年9月2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福州分局:
上海汇发[2000]155号和福汇检[2000]12号收悉。根据《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的规定,除居民个人本人境内同一性质外汇帐户(包括外币现钞帐户)之间的资金可以划转外,居民个人外汇帐户不得用于办理境内帐户间的划转及结算。但由于一些居民个人确需将源于境外汇入的外汇存款汇出或将外汇存款帐户更名。经研究,现就上海分局所询境内居民个人申请变更外汇存款帐户名称、福州分局所询境内居民个人申请将外汇存款汇出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境内居民个人境内现汇存款原先是从境外汇入的,而且汇入以后没有转给别人,也未提取现钞,允许将外汇存款汇给原汇入人,且汇出金额不得超过原汇入金额及存款利息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