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合作协定》的通知
(农发[200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员会、局)、外经贸委(厅、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我国与南非两国政府于2000年4月25日在南非首都比勒陀利亚签署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的合作协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合作协定》。上述协定从2000年11月14日起生效。
现将上述协定副本印发给你们,请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协定的规定,对从南非输入我国和我国输往南非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实施检疫。请外贸、农业部门的有关单位在与南非方面签订有关贸易合同时,按照上述协定提出的有关检疫要求,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