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安徽省正大建设开发公司
起诉不予其办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烟法[2000]735号)
安徽省烟草专卖局:
你局皖烟专[2000]559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
二条规定:“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由于国家对烟草专卖品实行专卖制度,烟草专卖品的批发业务必须由烟草公司统一经营,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经营该项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
八条第四项规定,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该项规定的“其他条件”是指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是烟草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