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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拿大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拿大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767号)


北京、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拿大航空公司开通温哥华-北京、温哥华-上海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2000]593号)转发给你们。对其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请按照我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于1973年6月11日在渥太华签订的民用航空协定以及我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于1986年5月12日在北京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拿大航空公司开通温哥华-北京、温哥华-上海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2000]593号)

                             2000年9月29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拿大航空公司

开通温哥华-北京、温哥华-上海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

(民航运函[2000]593号)


民航华北、华东管理局:
  根据中、加两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会谈纪要及备忘录的有关规定,加拿大驻华使馆于2000年4月10日照会我外交部并正式指定加拿大航空公司(“Air Canada”)经营中、加间定期客、货混合航班,同时提出自其开通中、加间定期航线之日起,加
  拿大国际航空公司(“Canadian Airlines Inrernational Ltd.”)将停止中、加间航线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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