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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同意开办异地外币清算业务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8日)宣布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同意开办异地外币清算业务的批复
(汇复[2000]292号 2000年9月2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南京分局:
  你分局申请开办异地外币清算业务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银发[1999]240号文《关于规范外币清算业务的通知》和汇发[2000]106号文《关于同意上海等7个分局继续办理外币清算业务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各分局的外币清算业务范围包括同城和异地金融机构之间的外币清算。按照这一原则,你分局可组织上海与江苏省辖内各地之间的异地外币清算,并在时机成熟的时候自行组织与其他分局之间的异地外币清算业务。你分局在开办异地外币清算业务的过程中,对业务开展情况及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总局报告。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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