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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负责人及研究内容的变更,需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变更请示和说明,报科技主管部门批复。科技项目因故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或无法进行,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报科技主管部门,视情况作出处理。未经同意修改研究内容或终止研究工作的,部将收回科技经费,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处罚。中途因故停止执行的项目,其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有关资料应在指定机构登记汇交。
  第十五条 项目被撤销或终止后停止该对该项目拨款。原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设备购置等做出书面报告,报科技主管部门核准。撤销项目所余经费的使用,须经部科技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获得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仪器设备、鉴定证书以及在成果报道中均应标注“国土资源部科技项目”和项目批准号。科技项目获得的知识产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结题后两年内,部将对重点项目的论文、专著被引用情况、成果推广情况和社会经济效益进行跟踪调查。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按部有关规定执行。

五、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的验收工作应在项目执行期限终止后三个月内完成。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由部科技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安排。
  自由探索项目的验收由部科技主管部门委托领域专家组负责安排,验收结果报部科技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必须在指定机构进行成果登记,提交合同规定的成果并汇交规定的资料,由该机构出具证明后,方可进行验收。科技成果登记、资料汇交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项目成果登记、资料汇交证明;科技项目研究工作总结;科技项目研究工作成果目录;科技项目重要代表性成果;科技项目成果简介;科技项目财务决算表;科技项目审计情况说明。
  第二十二条 部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验收材料,提出验收专家名单,组织验收。验收的内容为:项目合同规定的预期目标、研究内容及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研究成果、成果应用前景、人才培养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组织管理的经验及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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