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合作和合伙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
法律援助中心应否纳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批复
(司复[2000]8号)
陕西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应否纳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民政部1999年第18号令《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
四条规定了应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行(事)业范围,其中第(九)项规定了“法律服务业”,但并未明确具体适用范围。我部认为:
1.关于律师事务所。我部《
关于律师事务所不进行民政登记的批复》(司复[2000]4号)已经做了明确的答复。
2.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我部第59、60号部长令《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性质认定为“事业性”的法律服务组织,它在设置、职能、经费和资产管理等很多方面都不同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界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正在按照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我部规章进行规范、调整。因此,目前基层法律服务所不进行民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