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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复[2000]33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
你分局广州汇报[2000]125号《关于对来华人员外汇汇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非居民个人存在境内银行的外汇存款,原来是从境外汇入或携入的,可凭身份证明、外汇汇入或携入证明到银行办理外汇存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出手续。待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出台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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