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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有关规定,构成《股票条例》七十四条第十项所述行为。
  (三)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未及时依法披露
  大东海股份公司1997年有3件作为当事人的诉讼案和1件与公司有关联的诉讼案没有及时披露,直到1998年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1.公司欠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军区后勤部土地款4,800万元案;2.公司欠中国农业银行三亚分行本息3,038万元案;3.公司欠铁道部第二工程局海南公司工程款本息3,098万元案;4.大东海集团公司欠中国农业银行三亚分行人民币1.55亿元,美元150万元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条例》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十二)项有关规定。
  (四)买卖本公司股票
  大东海股分公司于1996年9月向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深圳证券业务部借入港币976万元,以4名香港居民的名义认购800万股大东海公司B股,共获利1807万港元,折合人民币1931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条例》四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用上述违规买卖股票盈利中的358.65万元发放奖金,其中公司当时的董事长苏国华分得15万元、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林维庆分得40.55万元,董事兼副总经理童九如分得33.54万元。此笔奖金,经审计部门认定,属违反《公司法》等法律规定,损害了股东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对上述(二)(三)(四)项违规问题负有责任的是原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苏国华、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林维庆。
  二、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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