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第
一百零三条有关规定,构成
《股票条例》第
七十四条第十项所述行为。
(三)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未及时依法披露
大东海股份公司1997年有3件作为当事人的诉讼案和1件与公司有关联的诉讼案没有及时披露,直到1998年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1.公司欠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军区后勤部土地款4,800万元案;2.公司欠中国农业银行三亚分行本息3,038万元案;3.公司欠铁道部第二工程局海南公司工程款本息3,098万元案;4.大东海集团公司欠中国农业银行三亚分行人民币1.55亿元,美元150万元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
《股票条例》第
五十九条、第
六十条第(十二)项有关规定。
(四)买卖本公司股票
大东海股分公司于1996年9月向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深圳证券业务部借入港币976万元,以4名香港居民的名义认购800万股大东海公司B股,共获利1807万港元,折合人民币1931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
《股票条例》第
四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用上述违规买卖股票盈利中的358.65万元发放奖金,其中公司当时的董事长苏国华分得15万元、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林维庆分得40.55万元,董事兼副总经理童九如分得33.54万元。此笔奖金,经审计部门认定,属违反
《公司法》等法律规定,损害了股东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对上述(二)(三)(四)项违规问题负有责任的是原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苏国华、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林维庆。
二、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