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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考试命题指南(试行)》和《招聘注册会计师考试命题专家试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1.注册会计师考试命题指南(试行)
     2.招聘注册会计师考试命题专家试行办法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注册会计师考试命题指南(试行)



  第一部分 概述

  一、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组织机构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组织领导机构为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会),全国考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全国考办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本地区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会)及地方考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
  全国考委会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研究确定组织工作的原则,制定考试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考试大纲》,确定考试命题的基本原则、要求及命题专家人选,每次考试结束听取全国考办工作汇报,确认考试成绩是否有效并对考试期间的违纪舞弊行为进行处罚,处理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考委会工作。
  全国考办负责考试组织管理工作,组织专家依据全国考委会审议通过的《考试大纲》编写考试辅导教材及参考用书,组织命题、评卷、成绩登统、成绩发布、全科合格证的发放及其他日常事务。
  地方考委会贯彻、实施全国考委会的决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地方考办负责为考生提供各种服务,组织和监督考试工作等。全国考办不直接办理各地考生的具体工作。
  二、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实施
  1.目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吸收合格的人才充实注册会计师执业队伍,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
  2.课程:为便于考生掌握注册会计师执业所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共设五门课程,《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和《税法》。
  3.合格成绩:每科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成绩分数线为60分。考生在连续五年内取得五科成绩合格,可以取得全科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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