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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

  私营企业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所获得的收入,减除其资产净值和清理费用后的差额,列为当年度的损益。
  五、关于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经营所得和从中国境外所得的征税问题
  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经营所得,应按《条例》规定征收所得税。对其在合资企业已缴纳的税款,准予扣除。
  私营企业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比照上述规定办理,但准予扣除的已纳税款,最多不得超过按《条例》规定计算的税款。
  六、关于原以集体企业名义登记的私营企业在重新登记为私营企业后,减免税款的处理问题
  凡是在《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条例》发布前,已按集体企业登记并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私营企业,在其重新登记为私营企业后,原享受的减免税税款,应一律转为生产发展基金,用于发展生产,不补缴私营企业所得税;但私营企业投资者不论以任何方式撤回或转让的,按《规定》三条(三)款规定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七、对因各种原因按个体工商业户或集体企业征税,又重新办理工商登记为私营企业的,自领取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后,改按私营企业税收规定执行。
  八、关于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
  (一)私营企业投资者及其职工的收入,凡达到应税项目纳税标准的,应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二)私营企业因各种原因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对企业资产超过投资(不含已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税后利润投资部分)的增值部分,应按照《规定》三条(三)款的规定,对私营企业投资者补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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