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局关于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92年11月16日 国税函发〔1992〕16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近年来,随着商业体制改革的深化,各地建立了一些不同类型的批发,交易市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各类批发及交易市场将有更大发展,数量会越来越多。对在批发及交易市场上签订的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为了便于各地掌握和执行,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各类批发及交易市场一般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对在批发及交易市场上签订的购销合同,按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原则征收印花税,有利于印花税的统一性和征收管理;同时,印花税的适用税率很低,负担很轻,征税不仅不会影响批发及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发育,还会有助于对各类市场的管理和促其健康发展。因此,对各类批发及交易市场上签订的购销合同,应当按照印花税条例的规定征收印花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