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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依法实施财务管理、组织会计核算的原则。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相关的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严格实施财会监督,及时反馈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
  (五)效益原则。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调度、使用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基本建设法律、法规。
  (二)制定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三)审核、汇总、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审批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四)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
  (五)监督、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包括年度计划调整)、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等。
  (六)检查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七)收集、汇总、报送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八)督促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做好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转报审批工作。
  第七条 建设单位对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交通基本建设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按批复的概预算控制使用各项建设资金。
  (二)合理筹集交通基本建设资金,及时拨付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三)建立健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防止建设资金被截留、挤占和挪用,保证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四)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五)组织审查并及时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
  (六)收集、整理、上报交通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和后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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