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同意环境标志产品
认证收费执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计办价格[2002]39号 2002年1月14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申请批准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收费执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的函》(环函[2001]29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环境标志认证收费按照《
关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9]1556号)的规定执行。认证中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的,其检验费按照原国家物价局颁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规定的相关品种检验费收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