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通知
(司发通[2002]1号 2002年1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根据2001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下称
律师法)第
六条已修改为:“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为贯彻实施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一决定,经司法部研究确定,通知如下:
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下列地方视为适用规定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