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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89年12月22日 (89)国税地字第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
六条
规定,经研究,现对盐场、盐矿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
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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