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的通知
(建办质函[2002]33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
根据《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第
十四条第二款,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当由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承担。为了配合建设部令的颁布实施,现将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的数量
考虑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特殊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限报一个审查机构。
二、申报机构的基本条件
申报的审查机构应为甲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其结构专业审核人员中应有6名以上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3人以上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的结构设计,2人以上为国家或省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成员。
以上人员一般不允许外聘,如有外聘,请在申报材料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