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50号——2003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和申请程序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
(2002年第5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3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原油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国家经贸委受理的时间为2002年8月1日至8月31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

2003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和申请程序

  一、非国营贸易进口数量
  2003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为952万吨。
  二、非国营贸易进口申请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配额: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的油品经营企业;
  2.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
  3.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储罐;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经所在地海关证明近三年(2000-2002年上半年)无走私、违规记录;
  6.经所在地税务部门证明近三年(2000-2002年上半年)无偷税、逃税记录;
  7.经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证明近三年(2000-2002年上半年)无逃汇、套汇记录;
  8.经开户银行证明近三年(2000-2002年上半年)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上;
  9.2002年配额使用情况;
  10.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从事油品经营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2.有良好的原油接卸和转运能力;
  3.近三年(2000-2002年上半年)有原油进口经营业绩;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经所在地海关证明近三年(2000-2002年上半年)无走私、违规记录;
  6.经所在地税务部门证明近三年(2000-2002年上半年)无偷税、逃税记录;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