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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监控系统的通知

  (二)演艺界知名导演和演员,时装模特,足球教练员和运动员;
  (三)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大户;
  (四)企业承包、承租人员和供销人员;
  (五)建筑工程承包人;
  (六)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七)文艺、体育和经济活动的经纪人;
  (八)独立或合伙执业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评估师;
  (九)大、中学和科研机构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和科研人员;
  (十)医生、导游、美容美发师、厨师、股评人、乐手(师)、音响师、装饰装修设计师及其他具有专业特长的自由职业者;
  (十一)外籍人员;
  (十二)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应建立纳税档案的其他高收入个人。
  三、各级地方税务局建立纳税档案、实施重点监控的重点纳税人的具体数额要求是:
  (一)县(区)地方税务局要有一定数量的监控对象,地(市、州)地方税务局至少100人、省地方税务局至少200人。
  (二)总局在各省地方税务局监控的200人中选取1000人(含《福布斯》杂志发布的中国大陆百名富豪排行榜中的100人)建立纳税档案。
  (三)总局、省、市、县(区)局选取的建立纳税档案的重点纳税人可以交叉、重叠。
  四、为了确保在年内建立起一整套全国监控体系,各级地方税务局应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在9月底前完成重点纳税人的建档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务必于10月底前将所确定的重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填写《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同时附软盘),总局将从中选取1000人建立纳税档案,责成各地接受纳税人日常申报,实施跟踪监控,重点管理。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建档监控的重点纳税人所须申报的内容和申报期限、申报方法提出具体要求。重点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按月或按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其取得收入和纳税的相关情况,至少应包括:每次取得收入的项目、地点、金额,扣缴义务人名称,完税情况,完税凭证的复印件等。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或按季对监控对象申报的情况进行汇总、对比、分析。如发现零申报、异常申报或所申报收入与实际明显不符的,应要求纳税人对相关情况进行解释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发现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或者少缴税款的,应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向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同时,要加大稽查力度,坚决打击重点纳税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7月底以前和次年1月底前,分别将总局确定的1000名重点监控对象的半年和全年的收入、纳税等情况采用Excel表格的形式填写《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二)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同时附软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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